宗座憲令《但願如此(“Ut sit”)》

此為《但願如此(“Ut sit”)》宗座憲令的(非官方)中文譯本,主業團因此憲令而被立為天主教會內首個屬人監督團。

若望保祿主教

天主眾僕之僕

為永久記錄的事

教會以絕大的期望,向主業團表達其關注和母親般的關懷。這團體是因天主啟發的靈感,由天主之僕若瑟瑪利亞施禮華於一九二八年十月二日,在馬德里所創立,使能成為一個永遠恰當和有效的工具去履行教會在俗世生活中的救贖使命。

此團體於開創之初,已努力奮鬥,不但為以新的光輝,照亮平信徒在教會和社會中的使命,同時也付之以實際的行動;而且又盡力實踐普世成聖的訓導,並在社會各階層中,推動以日常工作本身,作為聖化的途徑和對象。此外,主業團更藉聖十字架司鐸會,幫助教區司鐸在履行其神聖鐸職時,活出此訓導。

在天主恩寵的幫助下,主業團及其工作已伸展至很多世界各地不同的教區中。她是一個由司鐸和男女平信徒組成的使徒有機和不可分裂體:即是無論在精神、目標、管治和培育上,都是合一的,因此,有必要賦予它一個符合其特性的法律架構,這本是其創辦人自己在一九六二年,以謙卑和信任的心,向聖座請求,恩准其一個相稱的在教會內的存在架構,好能刻劃其真正的本質和神學特性,亦令其使徒工作有更大的成效。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藉《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第十號,將屬人監督團這體制引進了教會的法律,為執行特定的牧民活動,並以自動手諭《神聖教會》I, n.4 使之生效。由那時起,已能清楚分辨出此法律體制完全地適合主業團。因此,我們有可愛記憶的前任保祿六世在一九六九年,殷切地接納了天主之僕施禮華的請求,授權他召開一個特別會議,並在他的指導下,研究主業團所必要的變更,為能保持主業團的本質及跟從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的規範。

我們亦明確地要求繼續此研究,且在一九七九年,下令對此事負有權責的主教聖部,在仔細研究所有有關事實及法律資料後,檢視主業團所提出的正式請求。

主教聖部按歷史、法律及牧民等方面小心地審查此交付給他們的事項。如此,在完全排除所有與其基礎、可能性和具體授予請求的方式所相關的疑慮後,清晰地顯示,准許主業團變更為屬人監督團,是恰當和有利的。

因此,我們以完全的宗座權力,接納主教聖部至尊貴和最可敬的樞機部長所給予我們的意見,並按其必要,得到那些在此事上擁有或覺得自己擁有權限者的同意後,下令且願意以下各項付諸實行。

I

主業團被立為屬人監督團,有國際性領域。全名為聖十字架及主業監督團,或簡稱為主業團。聖十字架司鐸會同時被立為一個為神職人員的善會,其本質上是與監督團聯合一起的。

II

監督團由一般法、本憲令,及其章程:取名《主業團特別法規》的規範所監管。

III

屬人監督團的司法管轄權包括:歸屬其內的神職人員,及為滿全其特定責任、以合約形式與監督團建立了法律聯繫的平信徒,此等平信徒奉獻自己予監督團的使徒活動。而神職人員及平信徒均在監督的權力下,履行監督團的牧民工作,一如上述條款所言。

IV

主業監督團的教長是它的監督,按照一般法及特別法的規定而選出,並需得到羅馬聖座的確認。

Vn

按照《你們去宣講福音(Praedicate Evangelium)》宗座憲令第117條,監督團隷屬於教廷聖職部,而聖職部根據相關問題,會與羅馬教廷其他聖部對相關問題作出評估。聖職部會利用其他聖部的管轄權—— 通過適當的諮詢或移交文件 —— 去處理各種問題。

VIn

每年監督都會向聖職部提交一份關於監督團的狀況及其使徒工作實現之情況的報告。

VII

監督團的中央行政總部設於羅馬。而位於監督團總部的「和平之后」小堂,則被立為監督座堂。

最可敬的歐華路蒙席既於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按規定被選為主業團的總會長,宗座確認和同時任命他為剛成立的聖十字架和主業屬人監督團的監督。

最後,我們指派可敬的兄弟,西當(Sidone)領銜總主教及教廷駐意大利大使羅莫洛•卡邦尼(Romolo Carboni),適時地執行上述決議,並授予其必要及適宜的權限,包括在相關的事情上,予其他教會教長的轉委權;同時有責任,盡快向主教聖部呈交一份證明此命令已執行的真實文件。

與此相抵觸之事一概無效。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們在位的第五年,由羅馬聖伯多祿大殿發出。

奧斯定•卡沙羅尼樞機 (Augustinus Card. Casaroli),國務卿

巴斯弟安•巴治奧樞機 (Sebastianus Card. Baggio),主教聖部部長

若瑟•迪•唐 (Iosephus Del Ton),秘書

馬些路•羅撒蒂 (Marcellus Rossetti),秘書


n經教宗方濟各修改的條文的原本措辭(參2022年7月14日發布的《為保護神恩(Ad charisma tuendum)》手諭的宗座牧函,2022年8月4日開始生效):

V

監督團是由主教聖部管轄,而同時按事務的性質而定,將直接與羅馬教廷不同的聖部或部門直接交涉。

VI

監督須每五年,經主教聖部,呈交有關監督團的狀況、及其使徒工作發展的報告予羅馬聖座。